記者12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,為加快淘汰水泥行業落后產能,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,對淘汰類水泥企業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,其用電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.40元。各地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實施范圍,提高加價標準。
根據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質檢總局聯合出臺的《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對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1年本)(修正)》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、干法中空窯(生產高鋁水泥、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)、立波爾窯、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,其用電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.4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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